• 
    
    • 1
    • 2

           中國政府網   山西省人民政府網   呂梁市人民政府網

    點擊切換到繁體版

    山西省司法廳關于對《山西省政務公開規定(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發布:2022-08-26 17:07:21  來源:山西司法廳立法一處 

    為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對《山西省政務公開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登錄山西司法行政網或者關注山西司法微信公眾號查看征求意見稿。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于9月8日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太原市小店區學府街41號山西省司法廳立法一處(郵政編碼:030006),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見”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

    sftlfyc@126.com。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聯系人:張洋   周紹英  

    聯系電話:0351-6922102

    征求意見稿

    山西省政務公開規定(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開內容

    第三章  公開主體

    第四章  公開方式和要求

    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增強政府公信力、執行力,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自己名義對外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派出機構、特設機構、內設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并具有行政執法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的政務公開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政務公開,是指政務運行過程中的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

    第四條【基本原則】 政務運行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時的原則。

    第五條【組織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協調、解決推進政務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本行政區域政務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統籌規劃、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務公開重大事項和重點工作。

    第七條【工作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本級政府政務公開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推進、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務公開工作。

    其他行政機關的綜合處(科)室是本機關政務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政務公開日常工作。

    第八條【工作機構職責】 政務公開工作機構應當組織推進政務公開流程機制建設、平臺建設、信息化建設、政務數據開放,受理政務公開建議、投訴等工作,對不依法依規履行政務公開職責的情況開展調查,按照職責對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村(居)務公開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二章  公開內容

    第九條【決策公開】 決策公開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重大行政決策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等法定程序情況;

    (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等,決策前向社會公布決策草案、決策依據的情況;

    (三)法律、法規要求通過聽證座談、咨詢協商等方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的,在政府網站或者政務新媒體公布意見收集和采納情況。

    第十條【執行公開】 執行公開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涉及重大民生、重要改革、重點工程的政策以及執行措施、實施步驟、責任分工、監督方式、工作進度、存在問題、后續舉措等;

    (二)督查和審計發現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和對政策落實不力的問責情況等。

    第十一條【管理公開】 管理公開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包括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權力、責任、服務、主體等清單或者目錄等;

    (二)行政執法事前、事中、事后公開事項;

    (三)安全生產、生態環境、衛生防疫、食品藥品、保障性住房、質量價格、國土資源、社會信用、交通運輸、旅游市場、國有企業運營、公共資源交易等方面的監管信息;

    (四)民生資金等分配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服務公開】 服務公開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服務流程、時限、標準、規范、質量、結果、監管情況等;

    (二)政策咨詢、辦事服務、建議留言、信訪投訴、監督救濟等互動聯系方式;

    (三)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提供公共服務等;

    (四)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服務信息。

    第十三條【結果公開】 結果公開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對黨中央、國務院和上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結果;

    (二)發展規劃、政府工作報告、政府決定事項落實情況;

    (三)對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和評估的情況。

    第十四條【兜底條款】 政務公開還包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要求在政務活動中履行除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以外的其他公開事項。

    第三章 公開主體

    第十五條【地方政府公開主體】 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名義制作的政府信息,公開責任主體為制作該信息的人民政府,由其辦公廳(室)代表履行公開職責。

    屬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授權或者委托政府部門行使,相關政府信息由政府部門制作、保存的,公開責任主體為該政府部門。

    第十六條【政府辦公廳(室)公開主體】 以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制作的政府信息,公開責任主體為制作該信息的人民政府辦公廳(室)。

    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應當在征詢信息起草機關或者履職機關的意見后,依法決定是否予以公開。

    第十七條【聯合發文公開主體】 以議事協調機構名義制作的文件,公開責任主體為議事協調機構綜合部門所在行政機關。議事協調機構撤銷后,原綜合部門所在行政機關繼續履行公開責任。

    部門聯合發文的,公開責任主體為牽頭行政機關。

    第十八條【批復事項公開主體】 以行政機關名義制作的批復類公文,以及與批復事項相關的材料,公開責任主體為該行政機關。與批復事項相關材料的公開屬性認定,應當征詢呈送單位意見。

    行政機關批復同意的,與批復事項相關的材料不得認定為過程性信息。

    第十九條【政策解讀、政策咨詢、回應關切主體】 政策文件的起草單位為解讀責任主體。

    政策文件的起草單位和執行單位同為政策咨詢主體。咨詢意見不一致的,以起草單位為準。

    引發公眾關切的政策或者政務活動,政策文件起草單位或者政務活動主體為回應關切主體。

    第二十條【非現場政務活動公開主體】 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等方式開展非現場政務活動的,設置單位和使用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履行相應公開責任。

    第二十一條【職能劃轉公開主體】 行政機關職能劃轉的,職能劃入機關為公開責任主體。

    第二十二條【部門間協調】 法律、法規對公開主體有明確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對公開責任主體有爭議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共同上級人民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章 公開方式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主動公開的要求】 主動公開的事項,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在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政務新媒體或者以新聞發布會形式進行發布。在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發布的規章和政府文件為標準文本,與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文件、通告、公示、清單、目錄等信息,應當自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首發。在政府網站發布的信息應當分類公示;

    (三)需引述公開屬性為不予公開的公文,不得引用公文名全稱、文號及公文內不宜公開的內容;

    (四)履行告知、出示、承諾等義務,應當以便于獲取、理解、監督和救濟的方式及時送達;

    (五)公開征求意見建議或者開展社會評議、調查,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并且不得強制獲取IP地址、聯系方式、身份和生物識別信息,不得強制要求注冊或者綁定社交賬號;

    (六)用以實施行政管理的標志標識,表明身份的服裝、標識和證件等應當規范、清晰、可查;

    (七)線上、線下同源發布、同步更新;

    (八)政策解讀應當與政策文件關聯公布。

    第二十四條【公文公開屬性】 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非涉密公文,未經公開屬性認定不得發文。

    公文公開屬性的種類包括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

    第二十五條【傳達和轉發】下級機關或者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在傳達行政機關非涉密政令、政策時,須告知該政令、政策的出處和獲取方式。

    第二十六條【禁止性規定】 主動公開行為中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在政務公開平臺和其他面向社會的公開平臺、場合發布非主動公開屬性的事項或信息;

    (二)除懲戒公示、強制性信息披露外,公開敏感個人信息;

    (三)阻止群眾拍攝非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政務活動;

    (四)以口頭、電話、消息、辦事窗口提示等形式發布增加行政相對人義務或者減損其權益的通知,增加辦事要求;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登記處理】 依申請公開的答復辦理實行登記制和書面回復制,做到有申請必登記、有申請必回復。

    經與申請人協商一致,可以進行口頭或者電話答復。答復過程應當錄音或錄像,并進行存檔。

    第二十八條【申請渠道】 開通傳真、在線申請、電子郵箱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渠道的,應當在公開發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中明確確認方式和受理方式,并及時與申請人確認收到申請的時間。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二十九條【文書要件】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的書面答復或者告知文書應當包含以下要件:

    (一)答復或者告知書標題;

    (二)答復或者告知書字號;

    (三)申請人全稱;

    (四)收到申請的日期;

    (五)答復或者告知的依據、理由以及引用的法律條款。在同一答復書中對多個申請事項進行分類答復的,應當分類陳述答復依據、理由以及引用的法律條款;

    (六)法定救濟途徑;

    (七)作出答復或者告知的行政機關印章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專用章;

    (八)答復日期。

    第三十條【合并答復】 多個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行政機關可以合并答復:

    (一)申請事項中有相同的一項或者多項政府信息;

    (二)收件人相同,或者與所有申請人協商確定一名收件人;

    (三)合并處理不影響按期答復的。

    第三十一條【重復申請】 同一申請人在30日內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超過3份,或者一次申請公開事項超過10項的,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在不少于20日的合理期限內書面說明理由。

    在收到申請人說明理由的材料前或者合理期限屆滿前,答復時限中止。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或者申請人未在期限內說明理由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

    第三十二條【答復時限】 答復應當在收到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公開責任主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公開決定的,期限中止,并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三條【豁免范圍】 以下情形不屬于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答復的范圍:

    (一)要求對政府信息制作的背景、意義、目的、地位、依據或者未制作的原因等進行說明;

    (二)要求對政府信息的適用范圍、對象、條件、標準、時限及其有效性進行說明;

    (三)要求對不同政府信息中的全部或部分內容進行整理、概括、描述、推理、論證、比對等;

    (四)要求對政府信息中所包含信息、數據、結論等的可信度等進行說明;

    (五)檢舉揭發、投訴舉報、反映問題、政策咨詢等。

    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考核評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評比表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每年對政務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適時開展評比表彰,對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責令改正,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五條【調查機制】 有下列行為之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政務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啟動調查程序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調查:

    (一)不依法依規履行政務公開職責,違反政務公開有關權限、程序、時限、要件、形式等規定的;

    (二)在政務公開工作中故意造假、隱瞞事實的;

    (三)對不得公開的事項或者內容予以公開的;

    (四)引發較大政務輿情,未及時回應的;

    (五)違反政務公開規定的其他情形,造成較大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上級人民政府政務公開工作機構發現的問題,可以指令政府部門或者下級地方政府政務公開工作機構開展調查并匯報有關情況。

    第三十六條【處理結果】 調查結束后,調查機構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向有權處理機關提出處理建議,由有權處理機關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處分,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七條【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解讀咨詢回應、政務公開平臺建設、政務數據開放、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情況等納入政務公開工作考核。

    第三十八條【培訓】 政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定期開展培訓。

    公務員初任培訓和新提任干部培訓應當將政務公開作為必修課程。

    第三十九條【經費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公開工作經費保障,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參照執行】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央駐晉單位政務公開工作適用本規定。

    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村(居)務公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一级特黄录像免费播放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