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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111423LL00100/2023-13215 | |
發文字號:離政發〔2022〕43號 | 發布日期:2022年12月19日 |
發文機關: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政府 | 關 鍵 字: |
標 題: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呂梁市離石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的通知 | |
主題分類: |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19日 |
離政發〔2022〕43號
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呂梁市離石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有關單位:
《呂梁市離石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呂梁市離石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機制實施細則》和《呂梁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適用本細則。區政府工作部門和鄉鎮(街道)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下列事項:
(一)研究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區委、區政府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等;
(三)研究全區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的重大問題、重大政策措施制定等事項;
(四)研究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市委和區委重大改革任務,研究全區經濟、社會、生態文明等重點領域重大改革方案等;
(五)研究年度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執行情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研究以區政府名義發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規范性文件,研究區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重要規范性文件,研究以區政府名義向市政府呈報的重大問題請示、重要工作報告等;
(六)研究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中長期規劃、基礎設施規劃、產業布局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包括“三區三線”的劃定)、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關規劃、區級開發區(園區)發展總體規劃、規劃環評等涉及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七)研究本級重大財權事權劃分等;
(八)研究區屬國有企業破產重組、改制、兼并收購、產權股權轉讓、重點領域改革等重大事項,研究國有資產處置、轉讓、抵押等重大決策事項;
(九)研究重大社會安全、事故災難、自然災害和公共衛生等影響全區經濟社會安全穩定的突發性事件應對處置等事項;
(十)研究涉及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合作協議簽訂,研究制定重大產業發展扶持政策等事項;
(十一)研究重大公共資源交易、國有土地出讓和礦產資源審批、整合、出讓等事項,研究重要文化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等方面的事項;
(十二)研究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等方面的事項,研究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等事項;
(十三)研究區政府主辦或者承辦的重大活動以及由區直有關部門舉辦或者承辦的涉及面較廣的文化、體育、旅游、商務等重大活動方案。
(十四)研究加強區政府自身建設的重大事項;
(十五)其它需區政府集體研究和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法律、法規、規章對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細則:
(一)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措施;
(二)干部人事任免事項;
(三)制定政府規章和政府規范性文件。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遵循科學、民主和依法決策原則。
第六條 區政府辦公室會同區政府有關部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組織實施,協調推進本區重大行政決策工作。
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
區政府相關部門為重大行政決策承辦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形成、執行和后評估等工作。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審計部門按照規定對有關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對重大行政決策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履行法定程序情況納入我區目標責任考核體系法治考評內容。
第二章 決策的動議
第九條 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應當提交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理由、法律和政策依據、解決問題的方案和可行性等相關材料;
第十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依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依照職責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部門研究論證;
(二)區政府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向區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提出建議的部門研究論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由建議、提案承辦部門研究論證;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由收到建議的部門或者建議內容涉及的部門研究論證。
第(一)項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后,提交區政府專題會議確定。
第(二)(三)(四)項有關部門研究論證認為需要決策的,經區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報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同意后,提交區政府專題會議確定。
第十一條 區政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部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方案等相關材料的起草工作。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部門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部門。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廣泛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結合實際擬定決策草案。
擬定的決策草案應當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對需要進行多個方案比較研究或爭議較大的事項,應當提出兩個以上方案。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部門擬訂決策草案涉及區政府相關部門和鄉鎮(街道)職責的,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就決策草案向其征求意見。
決策承辦部門對區政府相關部門和鄉鎮(街道)反饋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與提出意見的部門充分協商;協商不成時可以提請區政府分管負責人協調;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向區政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相關部門意見以及決策承辦部門意見、理由和依據。
第三章 公眾參與
第十四條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或對其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部門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和建議。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公示、聽證會、座談會、實地走訪、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
第十五條 對涉及住房、教育、物價、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勞動就業、公用事業、公共交通、環境保護等決策事項,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引入有關社會組織、專業機構等開展第三方公眾意愿調查。
第十六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七條 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納整理、研究分析,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對社會各方面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應當進一步研究論證,形成公眾參與情況報告。
第四章 專家論證
第十八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需要進行專家論證的,決策承辦部門應當組織專家、第三方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
選擇的專家應當在決策事項涉及領域具有代表性、權威性、專業性,所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具有合法社會資質和社會公信力。
第十九條 決策承辦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
第二十條 專家、第三方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的提出論證意見,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第二十一條 專家、第三方機構應當在書面論證意見書上出具簽名或者蓋章。決策承辦部門應當綜合分析專家意見或第三方機構報告,形成最終論證報告。論證報告應當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風險評估
第二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可能對社會穩定、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存在公共財政風險的,由區政府指定決策承辦部門或者委托其他專業機構開展風險評估。
為降低社會穩定風險和專業技術風險,風險評估可以結合部門論證、公眾參與、專家論證等工作同步組織。
第二十三條 進行風險評估,可以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風險源、風險點,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對可能引發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第二十四條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風險判定高、中、低風險等級,形成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事項基本情況;
(二)風險評估的主體、方式和評估過程;
(三)風險源、風險點排查情況;
(四)可能引發的風險等級;
(五)風險評估結論和對策建議;
(六)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
對存在風險可控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制定有效的風險防范措施和化解處置預案;對存在風險不可控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部門應當調整決策方案,否則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第二十五條 參與風險評估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對風險評估情況嚴格保密。
第六章?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六條 決策草案在提交區政府討論前,應當由區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七條 決策承辦部門在完成本細則規定相關程序,經本部門法治機構初審、本部門黨組(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將相關材料報送區司法行政部門。報送的材料包括:
(一)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和其他地方經驗做法;
(三)決策論證相關材料,包括社會公眾和有關單位意見、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承辦部門法律顧問意見、承辦部門合法性審查意見、承辦部門決策意見等;
(四)涉及其他相關部門職責的,還應提交相關部門意見及協調情況說明;
(五)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決策草案含兩個以上方案的,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在起草說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傾向性意見。
區司法行政部門對報送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對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缺失的,要一次性告知決策承辦部門,退回補充完善后重新報送。
第二十八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區司法行政部門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要求決策承辦部門補充材料的,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二十九條 區司法行政部門在完成合法性審查后,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
發現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在某方面存在不合法或存在法律風險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議或意見。決策承辦部門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補充。
第三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區政府討論。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區政府討論。
第七章 集體討論決定和公布
第三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集體討論,由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在集體討論基礎上作出決定。
第三十二條 決策承辦部門提交區政府討論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說明;
(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三)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的,報送相關材料,或者未履行相關程序的說明;
(四)區司法行政部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五)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與會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最后發表意見。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擬作出的決定與出席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與會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會議決定應當如實記錄,全程留痕。
第三十四條 會議審議通過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按照規定需報送國務院、省委、市委、區委批準或者需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依照有關程序辦理。
第三十五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會議審議通過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布。
第八章 決策執行和評估
第三十六條 通過的決策方案中應當明確決策執行部門,決策執行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決定,制定執行方案、落實執行措施等,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執行情況。
區政府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跟蹤督查制度,對重大行政決策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督辦,定期通報落實情況。
第三十七條 決策執行部門在執行過程中,發現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所依據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可能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區政府或者決策執行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政府可以組織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工作,并確定承擔后評估工作的具體部門:
(一)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社會各方面對決策的實施提出較多意見的;
(三)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四)區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開展決策后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但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不得參加決策后評估。
第四十條 承擔后評估工作的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特別是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等參與評估。
第四十一條 承擔后評估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評估情形提出對決策予以調整或者停止執行的建議,并形成后評估報告,報送區政府。
第四十二條 決策后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過程和方式;
(二)決策實施的基本情況;
(三)社會公眾和決策利益相關主體的評價意見;
(四)決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分析;
(五)繼續實施、終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調整決策的建議;
(六)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評估報告應作為繼續實施或者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調整或者停止執行,應當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情況緊急的,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可以決定調整或者停止執行決策,但應書面記錄,并在區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上作出說明。
第四十四條 區政府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歸檔制度。決策事項草案及說明、主要調研報告、區政府集體討論決定的會議記錄、決策執行和后評估情況等有關材料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完整歸檔,永久保存。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決策機關、決策承辦部門、決策執行部門及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決策規定造成行政決策嚴重失誤,產生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依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咨詢電話:離石區司法局 0358-8238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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