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市場主體
登記確認制試行辦法的通知
晉政辦發〔2022〕10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試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持續推進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化,最大程度尊重市場主體登記注冊自主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以下簡稱綜改示范區)內的市場主體設立、變更、注銷的確認登記,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是指綜改示范區行政審批局和市場監管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依據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市場主體的主體資格和登記事項予以認定并公示其法律效力的登記制度。
第四條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市場主體全程網辦服務平臺和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優化升級,指導綜改示范區實施市場主體確認登記和管理工作。
登記機關負責區域內各類市場主體登記申請的確認登記、營業執照發放,提供經確認登記的各類市場主體電子化申請材料的自主查詢服務。
綜改示范區市場監管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部門)依職責對確認登記的事項進行監管。
第五條 實施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應當遵循主體自治、信用承諾、依法確認、便民高效的原則。
申請人應當實名申請登記,配合登記機關核驗身份信息。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確認登記。
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履行真實、完整和準確申報的義務,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經登記確認的市場主體應當強化主體責任意識,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
第七條 登記機關在實施確認登記過程中形成的相關信息,通過山西省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與相關部門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可以公開的與市場主體資格有關的數據,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西)和信用山西進行公開。
第八條 市場主體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主體類型、經營范圍、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注冊資本(出資額)、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姓名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不同市場主體類型的登記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內容進行登記。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市場主體設立登記的,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登記機關確認其主體資格,并分別登記為相應類型的市場主體,簽發營業執照。取得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即可從事一般經營項目。
第十條 市場主體名稱登記實行自主申報。申請人通過“山西省市場主體全程網辦服務平臺”以自主申報、事先承諾的方式辦理名稱登記。
登記機關應當全面開放名稱庫,完善名稱比對規則。對申請人申報的名稱是否與他人企業名稱相同或近似等情形進行自動比對,實時導出比對結果,及時提示申請人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對網上申報通過的名稱,只要不存在違背公序良俗、涉及國家安全、意識形態等情形的,即可予以確認并登記。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自主確定經營范圍,并記載于章程(合伙協議)。
市場主體需申請登記主營項目、許可項目以及涉及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項目。登記機關按照經營項目分類標準予以確認并登記。
市場主體超越登記的經營范圍開展非許可類經營活動的,市場監管部門不予處罰;未經許可開展許可類經營活動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允許市場主體住所和經營場所分離,住所外的經營場所應當辦理備案。
開展“一照多址”登記,市場主體可以備案多個符合條件的經營場所,也可以辦理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允許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使用集中登記地作為住所登記。綜改示范區管委會應當針對集中登記地規范服務、加強管理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三條 登記機關應當建立覆蓋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的登記服務體系,實現登記工作的標準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
登記機關應當優化登記流程,推行材料清單標準化、辦理流程電子化、登記服務智能化,便利市場主體全程線上辦理登記。
第十四條 登記機關應當進一步簡化登記材料。除登記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人)、注銷登記外,不再收取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任免職文件等材料。
第十五條 市場主體可自助查詢自身登記管理檔案,登錄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電子檔案“晉企查”網上綜合查詢服務平臺,網上自助查檔、下載、打印檔案。申請人也可到登記窗口查詢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檔案。
第十六條 市場主體的備案事項推行自主公示。市場主體在設立時或者備案事項變動之日起30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西)自行向社會公示,并對公示內容的合法、準確、完整性負責,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市場主體遷移自主決定、自由遷移,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不得設置政策障礙。
第十八條 根據本辦法設立的市場主體,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解散事由或者滿足規定的注銷條件,自主決定主體注銷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一經確認注銷登記,不得再以該市場主體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應當清算或者進行債權人公告的,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和債權人公告由清算組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西)自行公示。
第十九條 深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依托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積極拓展電子營業執照應用場景,推動在高頻政務服務事項中的多維應用。
第二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監管,優化監管方式,營造公平競爭環境。
第二十一條 市場主體違反本規定,未及時公示有關信息(含有關材料和事項)或者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第二十二條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登記機關依法撤銷登記;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實施信用懲戒。
第二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市場主體登記管理違法行為處罰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綜改示范區管委會應當加強組織領導,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支持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改革,建立與其相適應的評價、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條 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確認登記中依據本規定和相關制度盡責履職、未牟取私利,但因現有科學技術、監管手段限制未能及時發現問題的,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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